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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修订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与生态环境法典同步实施

1970-01-01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40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贯彻实施,8月1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新修订的裁量基准于2026年8月15日起与法典同步施行,将有利保障法典的落地落实。
 
  3月12日法典颁布后,省生态环境厅立即启动了裁量基准的修订工作,在全面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涉及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主要行政执法事项的基础上,结合2023版裁量基准实施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先后召开多次专家论证会、专题论证会,两次征求各市(州)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并通过官方网站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确保了裁量基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新裁量基准内容覆盖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检查事项。在行政处罚裁量方面,裁量基准全面落实过罚相当等要求,采取通用裁量加专项裁量相结合的方式,设置276种专项行政处罚裁量表,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违法行为全适配。细化、补充不予处罚事项清单30种,新增21种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明确6种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对相关行政相对人轻微违法行为给予更多容错纠错空间。裁量基准还优化了裁量公式及裁量因素,严格规范了裁量工作程序,明确了调查取证及裁量基准使用要求,并对双罚制以及行政执法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在行政许可裁量方面,裁量基准修改完善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14项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等内容。在行政强制措施裁量方面,裁量基准明确了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和解除条件。在行政检查裁量方面,裁量基准对标规范涉企检查等新要求,对现场检查的方式、程序、内容等进行了规范。
 
  《裁量基准》的施行,统一了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尺度,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的裁量程序,有效提升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活动规范化水平,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美丽贵州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原标题:贵州新修订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与生态环境法典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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