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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5年打击危险废物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5-12-13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1

  2025年,贵州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持续加大对危险废物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形成打击涉危险废物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震慑,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普法宣传力度,有效构筑起全民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强壁垒,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对4起打击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案例一 贵阳市某焦化公司违法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接到12345平台转办群众投诉,有市民反映某公园附近河流水质发黑、发臭,且河中出现死鱼现象。接到投诉后,当即组织展开调查。通过溯源排查,发现污染源头来自上游的贵阳市某焦化公司,该公司在废旧资产处置项目设施拆除过程中,接受委托实施拆除的第三方因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实施拆除作业,在未采取有效环境保护和应急措施情况下,对该公司原1号化产区老系统污水处理站实施拆除,导致原处理设施中积存的黑色污泥和污水通过无防渗措施的沟渠进入外环境,经地表最终流入公园附近河流造成污染。查清污染来源和污染物性质后,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清镇分局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企业、专家迅速采取断源清理、吸附拦截、加密监测等处置处理措施,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经检测,2025年7月2日下午三时受污染水体水质恢复正常,达到地表水三类水体标准。
 
  经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该公司原1号化产区老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内积存污泥、污水以及该公司排入外环境的废水进行采样分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含有有毒物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相关规定,贵阳市某焦化公司违法排污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5年8月22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贵阳市清镇市公安局,清镇市公安局于2025年8月24日受理此案,并于2025年9月25日作出立案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同时,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案件启示】
 
  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后,快速响应,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溯源排查,锁定污染源头,并针对性的开展调查取证,组织监测力量采样监测,同时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案涉污染物质进行鉴定,确保证据充分、完整,为案件进一步侦办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案例二 黔南州某冶化公司非法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7日,我省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生态环境局移交关于黔南州某冶化公司涉嫌违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问题线索后,立即组织州生态环境局都匀分局展开调查核实。经查,黔南州某冶化公司2024年5月16日至2025年3月22日期间,在未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申报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将该公司水处理废渣转运至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某建材公司和某砖厂进行处置,累计转运废渣达13713.14吨。2025年6月17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委托检测机构对黔南州某冶化公司水处理废渣进行采样分析,结果显示其属于危险废物。2025年8月12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及其都匀分局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查实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某建材公司和某砖厂确实存在从我省黔南州某冶化公司购进水处理废渣作为生产原料的情况,两家企业并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资质,进一步查实黔南州某冶化公司非法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三项之相关规定,黔南州某冶化公司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5年9月24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黔南州都匀市公安局,同时抄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黔南州都匀市公安局已受理该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启示】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通过建立跨省联动机制,加强密切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查办,形成证据闭环,对办理跨省区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提供了较好的示范借鉴效果。
 
  案例三 六盘水市水城区某锰业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以下简称“水城分局”)对辖区内某锰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东南方向围墙上有一根直径约10cm白色软管正在向外排水,外排水质感官呈灰白色,排水软管另一头与该公司再生车间3个罐体相连,罐体与软管之间设置有闸阀、水泵等设施进行排水控制。执法人员当即对企业外排废水进行采样送检,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和总锰分别超过排放标准0.44倍、1.95倍、66.32倍和561倍。经查,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人操作失误导致再生车间罐体内出现部分料液不合格现象,不能进入下一步生产工序,为不影响生产进度,生产车间负责人高某某指使操作工人高某将罐体内的不合格料液通过设置暗管方式排放至公司厂区围墙外,排放过程被水城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5月26日,水城分局在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删除厂区内部分视频监控主机硬盘数据干扰执法调查行为,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立即依法对该公司相关设施设备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六盘水水城区某锰业公司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3年5月3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水城区公安局经立案侦查后,2024年6月27日将涉案相关责任人员高某某和高某移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0月,水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主要责任人员高某某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向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另一责任人员高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2025年1月27日,水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根据检察机关检察建议,2025年1月16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排污行为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法提起赔偿金额163.05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25年3月11日,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分局依法对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另一责任人员高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尤其针对涉危涉重、私设暗管偷排等主观恶意违法行为,实现关口前移,主动发现问题,迅速展开调查和固定证据,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联动,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形成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震慑合力,使胆敢恶意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人员依法受到严厉惩处。
 
  案例四 黔东南州某资源科技公司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通过对“贵州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日常数据巡查与环保违法行为举报平台线索进行比对分析,发现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某资源科技公司存在大量废铅灰(危险废物代码:HW31)入库记录与跨省转移电子联单数据不一致现象。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立即成立专案调查组对其展开调查,依托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平台,综合运用历史数据回溯、运输车辆轨迹追踪等技术手段,通过详细核查比对该公司购销合同、资金往来凭证、内部物流票据和台账记录等信息,快速锁定案涉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经查,2024年5月至7月间,该公司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在未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将购入的废铅灰经过简单分选处理后,直接作为“金属铅”产品跨省转移销售利用,共计转移废铅灰危险废物434.59吨。
 
  【查处情况】
 
  黔东南州某资源科技公司非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相关规定,2025年3月6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之相关规定,依法对黔东南州某资源科技公司作出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借助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和环保举报平台线索比对分析,辅以历史数据回溯、运输车辆轨迹追踪等技术手段,通过采取“线上数据分析+线下精准执法”模式,精确锁定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实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从传统的人力密集型向科技赋能型转变,大大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效能,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来源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丨朱一姝
 
  原标题: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5年打击危险废物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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